搭 乘 飛 機 的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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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決定搭乘飛機時,請依序 1.向航空公司預訂機位 → 2.購買機票 → 3.確認訂位 → 4.機場櫃檯報到劃位→ 5.托運行李 → 6.登機 完成您的搭機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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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機位與取消訂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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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您預先訂位以免耽誤行程。
- 當您完成訂位手續時,必須向訂位人員取得電腦訂位代號(一般為英文字母與數字組成之六位碼)及確認搭機的日期、班次、時間、出發地、目的地及姓名正確的寫法或拼法(國際航線需確認機票姓名是否與護照上英譯名字相同),並留下能直接聯絡的電話,以便班機若有變動,航空公司能迅速通知您;且務必於訂位人員要求的訂位確認截止日前買妥機票並電話告知訂位人員您的訂位代號及機票號碼(一般國際線之航空公司會要求於班機起飛前至少72小時再次確認訂位),否則依國際慣例航空公司可以在不預告之情形下取消您的訂位。
- 當有嬰兒或小孩訂位時,需事先告知出生日期,以利訂位作業。
- 如果您取消行程,亦請電話告知訂位人員,以免影響其他乘客訂位權益。
- 逢年過節國內線部份航線訂位開放時間是有管制的,建議您提前洽詢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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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到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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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國內線旅客切記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搭乘國際線旅客需攜帶有效之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檢疫文件等,(詳細情形請洽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於辦理報到手續時出示供服務人員登記。航空公司於班機起飛前60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2至3個小時)開始辦理報到手續,您最遲應於起飛前30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45至60分鐘,各航空公司規定不同,請詳洽各航空公司規定)辦妥報到手續,否則機位將會由候補乘客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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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扥運及遺失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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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航空公司免費托運行李額度為10公斤,超過則需收費;手提行李以不超過2件,合計不超過18公斤、大小以23×35×55公分為原則,超過手提行李限制者,以托運為準(有關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大小及重量之規定因航空公司而異,請事先洽詢各航空公司)。托運行李如包裝不完整或易破碎易損害等,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運該行李。
- 有些物品如: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烈酒類、噴霧器、各式刀械、工具棍棒類及各類彈藥武器等,原則上不得手提上機,需以托運方式處理,詳情請事先向航空公司查詢。
- 易燃品類(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噴漆、油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火柴、工業用溶劑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等)、高壓縮罐(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等高壓裝填之瓶罐類)、腐蝕性物品(王水、強酸、強鹼、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之物品)、磁性物質(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毒性物料(各類具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爆藥、強氧化劑(漂白水、漂白粉、濕電池、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放射性物質(如鈾、碘、銫、鈷、氚等本身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是禁止手提或托運上機的。
- 行李遺失、失物服務:失物招領處,設於出境大廳地下室南側,海關行李處理課對面。
電話(03)398-2538。
- 行李寄存
(一) 旅客出示進口申報單或貴重物品 (大宗物件) 保管三聯單。 (二) 如物品易碎、漏出、零亂,旅客請以膠帶封固並用紅筆加以標示。 (三) 於進口申報單及保管三聯單上寫明保管件數,並依接收存物品價值收費後,分類進倉儲管。 (四) 給予旅客行李提存收據。
- 海關稽退 (支退) 行李
(一) 由海關派專人送交本庫之旅客應稅行李,但由旅客申請不稅帶回原居留地之物品,海關給付收據予旅客並收繳費用之物品交來本庫者,謂之支退。 (二) 支退行李由庫房管理人點收後即行登記入倉儲管。 (三) 倉庫設有海關監視倉,凡須通知海關及二組之行李物品,均存置海關監視倉。
- 記賬存棧物品
(一) 記賬存棧物品,係屬各航空公司工作範圍,由航空公司 LOST & FOUND行之。 (二) 將存棧行李點收後依數量擎給存棧收據。 (三) 除將收據上聯繫於行李上外,中聯由航空公司承辦人簽名作為月終結賬憑證。 (四) 收據下聯由公司存證或連同公司存棧行李申請書由旅客直接保管。
- 現金寄存
(一) 超額新台幣係由海關辦理。 (二) 其他現金,按貴重物品存庫,原則上必須加封簽名。
- 出倉:
(一) 出倉櫃台分設於南、北端行李提取處。 (二) 旅客交付存棧行李收據後,註明出境日期、飛機班次、旅客簽名、寄存行李號碼於旅客登機證上BOARDING PASS或PASSENGER GATEPASS。 (三) 將旅客行李號碼、班機號,逐個報至倉庫櫃台。 (四) 倉庫櫃台即將所報行李號碼記錄於出倉通知單上,交由出倉人準備出倉。 (五) 銷號出倉。 (六) 旅客委請航空公司提取行李托運者由地勤公司負責辦理。
- 支退行李出倉:
(一) 依據出倉櫃台所報支退收據號碼、鎖號、記錄出倉日期並發出倉通知單。 (二) 找出原始押運單,核對旅客姓名是否無誤,否則必須附有原旅客之委托提領書,方可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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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檢 查 及 候 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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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航廈
(一) 依男女分別進入安全檢查線,並將隨身行李置入X光檢查儀內。 (二) 旅客通過金屬偵測門時,應將身上金屬物品置於小藍內,俟通過後再取回。 (三) 通過安全檢查後,旅客即可自由活動或前往免稅商店購物。 (四) 旅客應於班機起飛前四十分鐘,進入候機室候機。 (五) 服務電話:第一航廈(03)398-2433
- 第二航廈
(一) 旅客應於班機起飛前四十分鐘進入候機室,先接受安全檢查,依男女分別進入安全檢查線,並將隨身行李置入X光檢查儀內。 (二) 旅客通過金屬偵測門時,應將身上金屬物品置於小藍內,俟通過後再取回。 (三) 通過安全檢查後,旅客即進入候機室候機。 (四) 服務電話:第二航廈(03)398-3281轉1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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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機 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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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行動不便需特別協助或有嬰兒隨行,請您先行告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會於登機門口前安排座位,以利您候機、登機。
- 搭乘國內線旅客須於登機前出示身分證件供航空公司核對無誤後始可登機。
- 請您把握登機時間,最遲應於起飛前10分鐘到達候機室完成登機,以維持班機準時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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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上 禮 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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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機及起降:飛機起降時,是關乎飛航安全的重要時刻,請務必遵守規定。
1. 登機後若不清楚座位在哪裡,可將登機證交給空服員來引導您。 2. 機艙走道及座位下,請勿堆放東西,隨身行李可放於前排座位底下或上方的行李架裡。 3. 請務必注意看空服員的安全示範。 4. 起飛、降落時,請豎直椅背,以免造成他人不便或發生危險。 5. 飛機起飛或降落時絕對不可吸煙。 6. 金屬利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機上避免使用打火機及噴霧型美容用品 7.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電玩、電腦、及電子通訊產品,以免影響飛行安全。 8. 飛行途中,除非起身,請全程繫好安全帶,尤其長途飛行睡覺時,以免突發狀況,措手不及。 9. 飛機未停妥前,不可起立走動或拿取行李,以免摔落造成危險。 10.在機上發生任何狀況,應保持鎮靜,聽從空服員指示。逃生時請勿穿著高跟鞋及攜帶手提行李
- 機上用餐時:在機上應飲食適量,並勿攜帶味道特殊的食物影響機艙內氣味。
1.進餐時,應將椅背豎直,並將前座背後的小桌拉放下來以便服務員將菜盤放上。 2.用餐時禁止走動,以免防礙餐車作業。 3.機上供應的餐,視航線及航空公司不同而有差異,一般分為豬肉、牛肉、雞肉、魚肉,如吃素者, 請儘早告知旅行社。用餐時,如遇到語言無法溝通時 ,可利用下圖向空服員點餐或飲料
Pork(豬肉) |
Beef(牛肉) |
Chicken(雞肉) |
Fish(魚) |
Vegetarian(素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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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fee(咖啡) |
Tea(茶) |
Coke(可樂) |
Juice(果汁) |
Red wine(紅酒) |
White wine(白酒) |
4.高空上,因機艙壓力太大,不宜飲酒過量,以免影響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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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機上洗手間:維護機上洗手間的乾淨是每個人的責任。
1.洗手間門上標示著「OCCUPIED」表示有人正在使用,「VACANT」是表示沒有人,即可推門入 內, 確定燈亮,表示門已上鎖,廁所內絕對禁止吸煙。 2.男士用廁時,要將坐墊掀起,用畢沖水,「FLUSH」即表示沖水鈕,以利下一位旅客使用。
- 機上基本禮儀:飛機上空間狹小,應遵守禮儀以維護和諧及安全。
1.座位上方「NO SMOKING」的字樣亮時,表示「禁止吸煙」,如果你的座位是 在「非吸煙區」,在 整個飛行期中是禁止吸煙的,但由於機內空間狹小, 不論座位在哪一區,都最好不要抽煙。 2.請約束您的孩童,不在走道跑跳。 3.若覺無聊,可向空服員索取紙牌打發時間,但需注意勿大聲喧嘩,以免影響 他人安寧。 4.椅背若要傾倒,應向後座的人知會一聲,以免造成後面人的不便。
- 機上保養:飛機上空氣乾燥、空間狹小,基本保養不能少。
1.在機上因艙壓關係,若覺得耳部不適,可張開口或吞嚥口水。 2.如暈機時,可於頸後放置靠墊,保持頭部平穩。 4.飛機上容易口乾舌燥,宜多喝開水。 5.在飛機上由於壓力及乾燥,最好能將隱形眼鏡摘下,特別是長途飛行時。 6.艙壓及冷氣使肌膚呈現乾燥狀態,最好隨身準備保濕性的化粧水或礦泉水,隨時滋潤一下,若是長 時間飛行,最好卸粧。 7.在飛機上應放鬆心情,特別是長程飛行,應好好睡一覺,調整時差。 8.長程飛行於機上過夜時,可攜帶外套或以機上的毯子蓋在身上,以免著涼。 9.長途飛行時,應常起身走動,或做一些不影響別人的簡易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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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 航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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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機 延 誤 取 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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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機時刻表訂的時間是乘客登機後,飛機關艙門準備離場的時間,而非班機實際起飛時間。
- 班機可能由於天候因素、機件故障、航管因素、來機晚到、班機調度及其他因素(如原廠臨時來台檢修、演習、安全檢查、電腦當機、地勤作業、跑道場站設施等)而延誤或取消,若您於規定時間內報到(如國內線班機為起飛前30分鐘)或已完成劃位手續後,遇此情形,您可請航空公司為您安排最近一班相同目的地班機或轉搭其他航空公司之班機,以節省您等候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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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價 優 惠 |
(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離島偏遠地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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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歲(含)以下兒童可享優惠票價(以實際足歲認定)。
- 六十五歲(含)以上老人依老人福利法可享有國內線班機優惠票價(以實際足歲認定)。
-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可享有國內線班機優惠票價,惟應於購票時出示殘障手冊,並於事先訂位及於辦理機場報到手續時主動告知航空公司,以便提供必要之協助及安排適當之座位,搭機時殘障手冊需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 設籍連江縣北竿鄉、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居民可享台北-馬祖優惠票價,設籍台東縣蘭嶼鄉居民可享台東-蘭嶼、高雄-蘭嶼優惠票價,設籍台東縣綠島鄉居民可享有台東-綠島優惠票價,設籍澎湖縣七美鄉居民可享有高雄-七美優惠票價,設籍澎湖縣望安鄉居民可享有高雄-望安優惠票價。
- 以上優惠僅能擇一,不能享有多重優待,且須於搭機時至機場櫃檯購票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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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國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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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表格
在抵達目的地機場前,空服員會發給每一位旅客入境表格,請於抵達前填好。
- 遵守各國規定
入境嚴守各國入境攜帶物品有關規定,若帶超額之現金、匯票、旅行支票,都 要辦理申報,否則被當地海關人員查獲,不僅造成個人損失,可能被判徒刑或 罰款。也會延誤行程。
- 證照查驗
不論由哪一座機場入境,請將護照、簽證及入出境卡備妥,耐心排隊等候查驗 ,各國作業及辦事效率等候時間不一,移民官員會詢問若干問題,如在該國停 留多久、入境目的等,如無特別問題,即可順利通關。
- 行李提領
國外機場行李大都經自動輸送帶送到提領轉盤處,須自行提領,萬一行李沒有 出現,或受到損害,則可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訴,申請賠償。
- 其他注意
飛機抵達後,待團體一起行動,如遇問題可就近支援。在中途轉機時,請遵照領隊指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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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國 出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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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表:旅行社通常會為您填好,不過仍請檢查一下
在飛機上,空服員會發給每位旅客一份「入境登記表」和「海關申報單」填寫。 旅行社通常會事先為您填好「入境登記表」,您只要在簽名處簽名即可,另外 ,即使所攜物品沒有超過免稅範圍,為海關檢查的方便,還是填寫一下。
- 疾病檢疫:從疫區回國須出示預防注射證明書
即檢查預防注射證明書,這是為防止傳染病蔓延而對入境旅客所做的措施,所以從疫區回來的旅客,在飛機上都需填寫一份說明書。 ※注意:若前往流行病疫區時,應先洽檢疫所及各縣市衛生局做好預防事宜。返國後發現疑感染症狀,應提早就醫並利用 080-024582通報,以免流行病情蔓延。國外疫情資訊可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製局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cdc.gov.tw
證照查驗:請依序等候檢查 到證照查驗處排隊等候審查,檢查護照及入境登記表,由檢查人員在入境登記 表及護照蓋上入境章,表示一切無誤後,即可入境。
領取行李:入境後請至行李轉盤處提取行李 證照查驗後,即到標有所搭乘飛航班次標識的行李出口處等候領取行李。
動植物檢疫:請勿攜帶禁止入境的動植物回國 由國外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口,應於到達機場時向檢疫機構申報。如屬禁止輸入的項目,則會被沒收銷毀,如屬有條件輸入項目,應檢附輸出國動植物 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說明書,並加註符合我國檢疫條件的內容始可,如屬隔離檢疫項目,則應辦理隔離檢疫。
海關:請依序繳驗海關申報單 旅客所攜帶的全部行李和在機上填妥的海關申報單須一併受檢。如果所攜物品超過免稅範圍,則須到海關旁邊的銀行窗口繳交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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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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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不得攜帶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如易燃品、高壓縮罐、腐蝕性物品等)或在飛機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如行動電話、電腦等),否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乘客死亡,航空公司對每一乘客應負之賠償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對於受重傷乘客之賠償,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對於非死亡或重傷乘客之賠償以實際損害額計算,惟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但是請求權人可證明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另有契約約定更高賠償額,或證明其受更大損害時,可請求更高之賠償。(參「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88.3.27修正)
-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載運貨物或行李於運送過程中受到損害,則航空公司對貨物及已托運之行李應按實際損害額賠償損失,但每公斤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對於乘客隨身行李亦應按實際損害計算賠償額,但每一乘客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參「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88.3.27修正)
- 航班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遲延原因及處理方式。(參「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第三條)
- 航空公司因航班遲延或必須變更航線、起降地點,致影響乘客權益時,航空公司應視實際狀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電話卡)、飲食、膳宿、禦寒或醫療急救物品,乘客亦得要求航空公司安排轉機或轉搭其他交通工具。如受限於當地情況無法提供服務時,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原因妥善處理。(參「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第四條)
- 由於航空運輸首重飛航安全,乘客對於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如氣候因素等)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請務必耐心等候或尋求轉機。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航空公司如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乘客僅能就因遲到而增加之必要支出向航空公司求償。
- 乘客與航空公司發生權益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不得以霸機方式作為抗爭而影響其他乘客權益。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航空警察局得強制霸機乘客離開航空器,因此,乘客有向航空公司請求立即解決糾紛之必要時,應填寫「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交由航空站公務主管協助處理。
- 乘客對於航空公司之服務認為有侵害權益之情事時,可向各航空公司顧客服務部門、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民用航空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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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國內線各航空公司各機型接受無自主行動能力者搭機人數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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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空 公 司 |
機 型 |
每班機 總座位數 |
逃 生 門 數 |
空 服 員 人 數 |
接受有必要陪伴者 之無自主行動能力者 搭機人數 |
遠東 |
MD-82,83 |
150 |
4 |
4 |
4 |
B-757 |
200 |
6 |
6 |
6 |
復興 |
ATR-72 |
72 |
2 |
2 |
1 |
A-320 |
162 |
4 |
4 |
4 |
A-321 |
194 |
8 |
4 |
4 |
立榮 |
MD-90 |
155 |
5 |
4 |
4 |
DASH-8-300 |
56 |
3 |
2 |
2 |
DASH-8-200 |
37 |
4 |
1 |
1 |
華信 |
737-800 |
158 |
6 |
4 |
4 |
FO-100 |
109 |
6 |
3 |
3 |
FO-50 |
56 / 50 |
4 |
2 |
2 |
SAAB-340 |
36 |
4 |
1 |
1 |
DO-228 |
19 |
2 |
無 |
0 |
瑞聯 |
MD-82 |
165 |
4 |
4 |
4 |
備註:1.DO-228型機因無空服員配置,基於飛安考量,原則上暫不列入接受無自主行動能力者搭乘(惟仍將 視實際載客情形及無自主行動能力者之個案酌予優待搭乘)。 2.上述表列人數不包括無自主行動能力者之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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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liontravel.com/2info/airport/airport.htm
搭機注意事項
一、搭機必備文件
搭乘國內航線班機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搭乘國際航線班機請攜帶有效之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等。
二、機上禁止使用行動電話
為了不干擾飛機上的電子通訊儀器,請記得於上機前關閉行動電話及其他通訊器材、電子用品。
三、請勿攜帶榴槤上機
榴槤雖為水果之王,但其濃郁的味道不為全體旅客所接受,為顧及旅客權益,禁止攜帶榴槤上機或託運。
四、為了您的安全,穿越機坪登機時,請依循服務人員的引導登機,切勿靠近引擎、機件等設備或在機坪上停留。
五、會影響飛航安全的危險物品
不得手提或托運上機之物品:
1. 易燃品類: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丁烷)、噴漆、油漆、大量之塑膠製簡易打火機、工業用溶劑、火柴等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
2. 高壓縮罐:如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充氣後之潛水鋼瓶等以高壓充填之瓶罐類物品(病患旅客所需之醫療用氧氣瓶、操縱義肢用之二氧化碳,裝填量再二三○公克以下者得攜帶上機)。
3. 腐蝕性物品:如王水、硫酸(鉛酸電池)、濕電池、硝酸、鹽酸、苛性鈉、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之物品。
4. 磁性物質:如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
5. 毒性物質:如各類具有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6. 爆藥:如C4、TNT、CEMTEX、PETN、代那邁,特出兒、硝化甘油、黑火藥等軍、商用、急造爆藥、各類引信、雷管、底火、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7. 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
8. 強氧化劑: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
9. 放射性物質:如鈾二三五、鈾二三八、碘一三一、銫一三七、鈷六十、氘、氚等本身具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
10.其他依國際空運協會(ITAT)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不得手提必須托運之物品:
1. 旅遊用品類: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等,每瓶不得超過○.五公升(斤),總量不超過二公升(斤)者,得托運上機(旅客得隨身攜帶一瓶不超過○.二五公升之髮膠或定型液)。
2. 含酒精飲料:在完整包裝旅客搭機所攜帶之物品(未開封)狀況下,酒精度(%VOL)不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攜帶總量五公升以內上機,超過五公升或酒精度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必須托運。
3. 工具棍棒類:各種質料之棍棒、棒球棒、高爾夫球桿、釣魚竿、鋤頭、鎚子、螺絲起子、鋸子、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鑿子、冰鑿、大型魚鉤、鐵鍊、厚度超過○.五公釐之金屬尺,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強力彈弓、運動用弓箭、觀賞用寶劍、防身噴霧器、滅火器、玩具槍等可能轉變成為攻擊性之物品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屬之各類槍械、彈藥、刀械類武器。
4. 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物品。
以上各類危險物品禁止手提或托運上機。
http://www.cyc.org.tw/b22/pg22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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